重视防范信托业经营风险①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5-09
——房地产信托:走着钢丝“找饭吃”——重视防范信托业经营风险①
编者按
经历了清理整顿之后,自2003年始,信托业走出阴影重新活跃了起来。但是,从头再来的信托业是否已经汲取了教训?日前召开的全国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会议发出一个明确的信息,其中心议题为“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实现健康发展”。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信托公司的风险防范已经到了必须给以足够重视的时候。而信托公司的风险防范问题,不仅仅是个制度问题,也是一个意识问题。本报今日起推出一组相关报道,就是想从信托公司的某些“创新”产品的开发中寻找信托业风险的意识源,并希望以此警醒“局中人”。
有统计显示:在2003年发放的信托产品中,近40%的项目是地产投资类,在各类信托资金投向中,房地产投资独占鳌头,其中大部分又集中在江浙、上海、北京等存在房地产投资过热倾向的地区。在银行撤出来的阵地上,信托热火朝天地干了起来。而更令人担忧的是:银行从这块阵地上撤出来的原因是规避风险。是创新还是在玩“悬的”?是冒险还是为信托业的发展开拓了一条新路?房地产信托热热得让人深思。
尴尬的处境
房地产信托为什么热得烫手?
表象的背后其实也透露着诸多的无奈。号称“金融百货公司”的信托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行业优势明显。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都可以从事信托业务或准信托业务的某一部分。如此,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领域,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地下私募基金及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在基金业务领域,信托公司主要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面临证券公司和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在财产托管、代保管、咨询等中间业务领域,则又面临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在信托业刚刚从清理整顿的阴影中走出来之时,无论在人才、管理还是在资金方面,均难与对手抗衡。因此,当央行121号文件出台,要求商业银行注意规避房地产贷款风险后,信托与房地产一拍即合。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而通过信托公司融资完全可以不受此限制。更关键的是,银行向开发商贷款的硬条件是“四证齐全”,而房地产信托不受此限。从信托公司来讲,信托进入房地产行业既避开了实力强大的竞争对手的压力,又寻找到了一个目前仍属高利润的行业。从房地产开发商的角度来说,在121号文件出台后,银行贷款融资难度加大,同时由于准备金率的上调、以及政策面对2003年贷款扩张速度的控制导致信托融资成为开发商一条可行的融资之路。
无奈的选择
从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而主动退出的地方寻求利润,将进入到央行已经明示风险的领域视为创新,信托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真的已经高到可以驾驭连商业银行也不敢碰的风险的地步了吗?有报道称,目前房地产信托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有少数信托计划利用政府财政支持或商业银行担保;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到期回购的方式。但从业务范围上看,信托公司自己就可以做担保,连信托自己都不能担保的风险,又去哪里寻找这样的“实力”和“信誉”机构?更何况,商业银行从房地产业的退出并不是“一刀切”,那些有实力、讲规范的房地产商仍会得到银行的支持。这样,信托公司所寻找到的只能是那些被商业银行拒之门外的“风险企业”,信托公司真的有能力控制这些风险吗?
在没有一个非常高的风险驾驭能力的基础时就进入一个高风险领域,怎么看这都有点走着钢丝“找饭吃”的味道。在这种铤而走险式的“创新”中,自有信托公司的无奈。但无奈的背后,也透露着些许的悲哀。信托运用的范围是可以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的。难道我们信托业“创新”的想象力仅仅是走着钢丝“找饭吃”吗?
编者按
经历了清理整顿之后,自2003年始,信托业走出阴影重新活跃了起来。但是,从头再来的信托业是否已经汲取了教训?日前召开的全国信托投资公司工作会议发出一个明确的信息,其中心议题为“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实现健康发展”。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信托公司的风险防范已经到了必须给以足够重视的时候。而信托公司的风险防范问题,不仅仅是个制度问题,也是一个意识问题。本报今日起推出一组相关报道,就是想从信托公司的某些“创新”产品的开发中寻找信托业风险的意识源,并希望以此警醒“局中人”。
有统计显示:在2003年发放的信托产品中,近40%的项目是地产投资类,在各类信托资金投向中,房地产投资独占鳌头,其中大部分又集中在江浙、上海、北京等存在房地产投资过热倾向的地区。在银行撤出来的阵地上,信托热火朝天地干了起来。而更令人担忧的是:银行从这块阵地上撤出来的原因是规避风险。是创新还是在玩“悬的”?是冒险还是为信托业的发展开拓了一条新路?房地产信托热热得让人深思。
尴尬的处境
房地产信托为什么热得烫手?
表象的背后其实也透露着诸多的无奈。号称“金融百货公司”的信托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背景下行业优势明显。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都可以从事信托业务或准信托业务的某一部分。如此,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领域,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地下私募基金及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在基金业务领域,信托公司主要面临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面临证券公司和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竞争;在财产托管、代保管、咨询等中间业务领域,则又面临着商业银行的竞争。在信托业刚刚从清理整顿的阴影中走出来之时,无论在人才、管理还是在资金方面,均难与对手抗衡。因此,当央行121号文件出台,要求商业银行注意规避房地产贷款风险后,信托与房地产一拍即合。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而通过信托公司融资完全可以不受此限制。更关键的是,银行向开发商贷款的硬条件是“四证齐全”,而房地产信托不受此限。从信托公司来讲,信托进入房地产行业既避开了实力强大的竞争对手的压力,又寻找到了一个目前仍属高利润的行业。从房地产开发商的角度来说,在121号文件出台后,银行贷款融资难度加大,同时由于准备金率的上调、以及政策面对2003年贷款扩张速度的控制导致信托融资成为开发商一条可行的融资之路。
无奈的选择
从商业银行为规避风险而主动退出的地方寻求利润,将进入到央行已经明示风险的领域视为创新,信托业的风险控制能力真的已经高到可以驾驭连商业银行也不敢碰的风险的地步了吗?有报道称,目前房地产信托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有少数信托计划利用政府财政支持或商业银行担保;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是通过到期回购的方式。但从业务范围上看,信托公司自己就可以做担保,连信托自己都不能担保的风险,又去哪里寻找这样的“实力”和“信誉”机构?更何况,商业银行从房地产业的退出并不是“一刀切”,那些有实力、讲规范的房地产商仍会得到银行的支持。这样,信托公司所寻找到的只能是那些被商业银行拒之门外的“风险企业”,信托公司真的有能力控制这些风险吗?
在没有一个非常高的风险驾驭能力的基础时就进入一个高风险领域,怎么看这都有点走着钢丝“找饭吃”的味道。在这种铤而走险式的“创新”中,自有信托公司的无奈。但无奈的背后,也透露着些许的悲哀。信托运用的范围是可以同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的。难道我们信托业“创新”的想象力仅仅是走着钢丝“找饭吃”吗?
(xintuo摘自作者:金立新 来源于:金融时报)